华南国仲是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
华南国仲是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化的探索者。1984年在中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第一个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华南国仲理事会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仲裁员也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25个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华南国仲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施行由理事会制定的国际化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仲裁庭组成方式、证据规则、审理方式、适用法律。
华南国仲一直坚持独立性、公正性和高效率,解决国内争议、涉外争议和国际争议,当事人遍及中国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五十多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