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10000-80000、不批准逮捕5000-7000
1、2018年11月8日,朝阳市喀左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犯罪嫌疑人刘秀明移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侯某1作为刘某1的辩护律师找到被告人董守权,要求对刘某1做出不起诉处理,董守权同意后,利用其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对刘某1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后,侯某1将事前约定的人民币80000元交与董守权,董守权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6月4日,朝阳市喀左县公安局以涉嫌赌博罪将犯罪嫌疑人张和友等四人提请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侯某1受涉案家属委托找到该案承办人被告人董守权,要求不批准逮捕4名涉案嫌疑人。董守权同意后,利用其员额检察官的职务便利,以不构成赌博罪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对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后,侯某1将人民币5000元交与董守权,董守权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3、2019年9月23日,朝阳市喀左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姜喜顺移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侯某1作为姜某的辩护律师找到该案承办人被告人董守权,要求对姜某做出不起诉处理,董守权同意后,利用其员额检察官的职务便利,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对姜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事后,侯某1将人民币10000元交与董守权,董守权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4、2020年1月16日,朝阳市喀左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将犯罪嫌疑人马英、刘丽杰提请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侯某1作为刘某2的辩护律师找到被告人董守权,要求不批准逮捕刘某2,董守权同意后,利用其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以刘某2女儿需要抚养为由,于2020年1月21日对刘某2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事后,侯某1将人民币7000元交与董守权,董守权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5、2020年3月13日,朝阳市喀左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将犯罪嫌疑人郭凤武移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侯某1作为郭某武的辩护律师找到被告人董守权,要求在该案中对郭某武给予“照顾”,并将人民币30000元交与董守权,董守权利用其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便利,明知侯某1有请托事项仍将该款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